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温州市模具协会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温州市范围内从事于模具生产经营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经济理论工作者、经济工作者、宣传工作者、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遵循党的基本路线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改革开放,为企业、为社会、为政府服务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协调企业关系,发挥行业优势,立足温州,面向全国,跻身国际市场,为提高模具的制造水平和经济效益,为温州各行各业提供优质模具,为温州工业产品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做出更大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、自选领导、自聘人员、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,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协调、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。
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联(总商会)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(温州市民政局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: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(机械大厦六楼)。
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模具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,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管理及行业有关的任务,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助手的作用,为推动模具工业的发展服务。具体任务是:
1、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现状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、政策和战略目标,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建议。
2、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,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3、协助有关部门制订、修订和宣传、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,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化、专业化、国产化、商品化水平。
4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,倡导公平竞争,发扬爱国敬业精神,提高行业信誉。
5、开展会员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。
6、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,搜索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,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,提供信息服务。
7、开展行业价格、税收、资金、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,培育模具市场,协调模具出口价格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8、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举办模具与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、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装备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。
9、沟通行业内外各种关系,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。
10、组织模具技术工人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、学习,开展行业人才交流,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。
11、开展行业技术、质量、价格等方面的论证、认证和仲裁工作,组织行业产品评优、表彰、奖励等活动。
12、根据行业需要,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。
13、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。
14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,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: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。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第十条 入会程序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3、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(秘书处)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。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(包括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、信息、技术等资料及各种服务)。
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5、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。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:
1、遵守执行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。
2、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。
3、按规定交纳会费(会费的标准,由理事会讨论决定)。
4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5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,一律平等,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脱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。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。
2、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3、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4、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5、决定终止事宜。
6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其主要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。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7、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。
8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9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10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11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是温州市模具协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面向会员,为会员服务,工作受理事会领导,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其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协调。
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。
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工作条例,不另立章程,不另行发展会员。
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可连选连任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4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5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
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,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,建立财务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。
2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技术服务、咨询、展览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。
3、政府给予的资助。
4、个人、团体、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赞助。
5、利息。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
1、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。
2、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。
3、为执行本会任务,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。
4、资料、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费用支出。
5、与外地同行业往来费用。
6、对为协会作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。
7、其他必要支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三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作出报告。年度财务预决算,向理事会作出报告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、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、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 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20日本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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